主旨:檢送本局公告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之周邊人
行道,自103年1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」公告(如
附件)1份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辦理。
二、為保障校園師生及民眾健康權益,建構戶外無菸環境,本
局公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之周邊人行道,自
103年1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
菸場所吸菸者,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,處新
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
衛生局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health.gov.tw)衛生局公告
網頁。日內(預定103年9月29日刊登),免備文逕以電子
郵件傳送本局承辦人彙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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